灵璧县灵城镇农机公司宿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县政府决定对灵璧县灵城镇农机公司宿舍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灵政办发〔2021〕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机关
灵璧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灵璧县灵城镇人民政府。
五、签约期限
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4日。
六、房屋价值评估
1.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性质、档次、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情况,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照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评估。
2.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10日。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否则,视为认同评估结果,不再受理申请复核。
3.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应向宿州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房屋认定
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社区等,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性质、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在征收范围内的公示栏向被征收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用途认定
1.住宅。在征收范围内具备三等砖木以上结构,未被认定为商业的合法建筑,包括:(1)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住改商后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经营的;(2)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3)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4)在居民区内,改变住宅结构和用途,用作经营、生产、加工、养殖达到住宅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标准都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5)在2008年6月以后政府新建或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
2.商业。(1)持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为商业用途的;(2)具备三等砖木以上结构的沿街底层建筑(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证明2008年1月1日前连续经营至今的沿街第一自然间的合法建筑。
(二)房屋面积认定
对符合住宅和商业条件的,将按照以下原则认定面积:
1.对2008年6月航拍图上有标注,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航拍图上有标注的面积,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面积认定;
2.对2008年6月航拍图上无标注,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12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证明2008年1月1日后至2012年1月1日前连续经营至今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面积认定;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12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5.被征收房屋位于2008年6月航拍图、2012年3月航拍图区域之外,且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经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及灵城镇人民政府,参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上述时点的临近年份测绘资料,调查核实房屋的建造时间,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1、2、4项规定处理。
八、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原则
1.对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分别按照认定的面积给予相应的补偿安置。
2.安置房面积的选择,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结算价格按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小于被征收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对于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提请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二)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中: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本着“征一安一,互找差价”原则,在安置区内对认定为住宅或商业的房屋面积,按1:1在该项目安置区内安置。
(三)安置地点
周边剩余房源。
九、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月,计发3个月。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现房安置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月,计发3个月;期房安置按月支付一定的临时过渡费,首次一次性支付12个月,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逾期按2倍支付过渡费,直至通知上房结算后1个月止。
(二)补偿费。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灵璧县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灵政办发〔2021〕21号)执行。《灵璧县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没有规定的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补助,参照相类似的标准执行。
十、优惠政策及奖惩办法
(一)奖励与优惠政策
1.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及时搬迁交房的,住宅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商业用房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及时搬迁交房的,给予认定面积的10% 奖励,不补交差价。
(二)积极配合奖励
1.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6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2012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三等砖木结构以上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60%的奖励。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在2012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2020年航拍图有标注的,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给予300元/平方米旧料回购;对于三等砖木结构以上房屋,用于正常居住,且生活设施齐全的,再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3.对于2020年航拍图无标注的房屋一律不予旧料回购。
(三)安置房选房规则
被征收户在搬迁完毕并交付征收房屋钥匙后,应及时告知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验收,被征收户凭“交房验收单”,以交付征收房屋钥匙的先后顺序抽签后,根据抽签号码选择安置房并完善房屋安置协议。
选择安置房2套(含2套)以上的,按照不在同一楼层、相互搭配的原则选择。
(四)制约措施
1.对于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的,征收机关将依法履行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再享受任何奖励和优惠。同时对其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批建手续、无合法土地使用证的违法建筑及其地上附属物,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则依法强制拆除。
2.对签订协议后一周内仍未搬迁交房的,每逾期1天减少10%奖励,直至取消全部奖励。在规定的征收期限结束后仍未交房的,视为自愿放弃未搬离物品的权利,由征收部门自行处置。
3.对于虚报住改商经营年限的,经查实后一律按照1:1住宅补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困难救助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经公示无异议,且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积极配合的,可以享受人均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原则上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不超过120平方米,具体安置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人口确定。
十二、法律责任
(一)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二)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书)。
(三)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嘱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如实向县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被征收人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款中扣除相应损失。
(五)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将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从房屋补偿款中扣除执行费和强制拆除房屋支出。
(六)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恐吓、侮辱、谩骂以妨碍依法征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附则
(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收回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在征收范围内或登报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三)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燃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征收期限结束后,征收部门将立即通知自来水、电力、燃气等部门,停止对被征收房屋区域供应,以防止造成安全事故。
(四)本项目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按照《灵璧县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宿政秘〔2020〕50号)执行,奖励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经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和县司法局研究后,报县政府补充规定。